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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收养应当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未办理收养登记,不成立收养关系。这部分儿童落户问题请参照2008年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以及公安机关户籍管理规定等政策文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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