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对网约车违法行为有哪些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span>;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睿?/span>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睿?/span>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违规收费的;
(三)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者驾驶员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吊销或注销相关证件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依法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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