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法规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
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3、《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第二条:本省境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以下统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都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3]12号)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费费率按1%执行。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5、《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惠企利民促发展若干措施的同时》(鄂政办发[2023]22号: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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