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添加关注
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仅需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其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隐私说明|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站点地图| 网站群| 关于我们
版权所有:天门市人民政府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 天门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主办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市内)、0728-4812345(市外)】
政府网站标识码:4290060001 鄂ICP备05005537号-1 鄂公网安备429006020001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