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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鄂民政规〔2019〕1号 )第四条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 均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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