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排污企业污水处理费差别化收费方案》解读
近日,市生态环境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财政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水利和湖泊局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天门市排污企业污水处理费差别化收费方案》(天环发〔2023〕1号)(以下简称《收费方案》),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方案背景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561号?)文件要求,为有效利用价格杠杆加强和改善水污染防治,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的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助推全市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我市印发了《关于印发天门市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天发改价格[2021]1号),文件中明确要求推进工业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
在《天门市2022年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问题整改方案》交办问题中,提出我市未推进工业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为加快整改落实,我局制定了《全市排污企业污水处理费差别化收费方案》。
二、出台过程
2022年4月中旬,市生态环境局起草完成了《全市排污企业污水处理费差别化收费方案》,4月15日,向市直相关部门以及各乡镇征求意见,8月19日,组织召开全市排污企业污水处理费差别化收费工作推进会,按相关意见进行了修改,11月3日,组织征求了相关企业意见,根据相关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方案,后报市政府,11月29日,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我局按照会议讨论意见继续修改完善,并再次征求发改、住建、水利和湖泊、财政等相关部门意见后,2023年2月9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印发天门市排污企业污水处理费差别化收费方案的通知》(天环发〔2023〕1号)。
三、实施范围
全市接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除现代农业产业园以外)的排污企业。
四、主要内容
《收费方案》包含5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对排污企业污水处理费差别化收费的实施范围、考核指标及基准参考值、计费办法、实施程序、执行时间等方面做了规定。
第二部分:考核范围为全市接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除现代农业产业园以外)的排污企业。
第三部分;考核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总磷、氨氮等3项指标,指标基准参考值分别为120mg/L、2.5mg/L、15mg/L。
第四部分:计费办法确定污水处理费基准价由市发改委确定。计费标准依据3项主要污染物指标中与基准参考值百分比最高的一项的数值从低到高分为8档计费标准。
企业污水处理费差异化收费标准表
主要污染物指标浓度(c) | 应缴纳金额 |
c≤基准参考值50% | 污水处理费×60% |
基准参考值50%<c≤基准参考值100% | 污水处理费×80% |
基准参考值100%<c≤基准参考值120% | 污水处理费×100% |
基准参考值120%<c≤基准参考值150% | 污水处理费×120% |
基准参考值150%<c≤基准参考值200% | 污水处理费×140% |
基准参考值200%<c≤基准参考值250% | 污水处理费×160% |
基准参考值250%<c≤基准参考值300% | 污水处理费×180% |
c>基准参考值300% | 污水处理费×200% |
第五部分:实施程序则是由排污单位定期向市污水处理费执收部门提交本单位主要污染物指标浓度及污水排放量;市污水处理费执收部门根据排污单位提供的监测数据,实施污水处理费征收;市生态环境局对排污单位提供的监测数据进行监督。
五、施行日期及有效说明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六、解读单位和解读人
解读人:天门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科
办公电话:0728-5232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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