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解读
一、修订背景
2014年7月30日,省烟草专卖局印发《湖北省烟草专卖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鄂烟法〔2014〕17号)。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对《烟草专卖法》进行了修改。为抓好贯彻实施,5月20日,省局发布《湖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鄂烟法〔2015〕7号),对《裁量权办法(试行)》中的“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作出调整。2016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令第666号),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予以修改。为抓好贯彻实施,4月26日,省局修订并重新发布《湖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鄂烟法〔2016〕4号)。2016年7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3次部委会议审议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施行;2021年6月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未成年人?;しā氛绞┬?;7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行政处罚法》正式施行;11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修改,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纳入监管。随着新修订的《未成年人?;しā贰缎姓Ψ7ā贰堆滩葑舴ㄊ凳┨趵肥┬?,全省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湖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
1.调整总则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定义及原则表述,增加动态调整机制。
2.调整适用准则规定。补充不予处罚情形,增加首违不罚适用规定,补充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处罚等情形。
3.完善适用程序规定。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完善集体讨论表述,删除案件移送规定。
4.完善监督检查规定。增加依法行政考核、社会监督机制,增加追责兜底条款。
5.明确解释部门。
(二)《湖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
1.法条条款序号的修改
将原《标准》中涉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1号)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分别修改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
2.违法行为的增加与删减
(1)将原《标准》中第19点“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处罚依据、处罚标准增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相关规定。
(2)将原《标准》中第20点“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违法行为修改为“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含电子烟)”,同时修改对应的法定罚则、裁量标准以及处罚幅度。
(3)增加“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售烟(含电子烟)网点”“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含电子烟)的标志”违法行为和对应的认定依据、处罚依据、裁量情节以及处罚标准。
3.裁量情节及处罚标准的修改
(1)将原《标准》中第2点“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裁量情节中“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5000元以下、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修改为“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1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
(2)将原《标准》中第3点“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者承运烟草专卖品”裁量情节中“违法承运烟草专卖品价值5000元以下、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修改为“违法承运烟草专卖品价值1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
(3)将原《标准》中第9点“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裁量情节中“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2000元以上”修改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2000元以下、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5000元以上”。
4.建立“首违不?!薄扒嵛⒉环!笔孪钋宓?。
5.《标准》中违法行为序号也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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