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应急管理局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实施方案
天门市应急管理局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进一步提高我局行政执法透明度,规范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更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建设法治安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改革创新和统筹协调的基本原则,在我市应急管理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加强事前公开
1.在局政务网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及其他类别的权责清单,公开行政执法主体、职权名称、法定依据、实施机构、管理权限、运行流程、责任事项、监督方式等信息,实行动态调整。
2.在局政务网公开“双随机”重点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和随机抽查工作制度。
3.进一步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有关要求,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并在局政务网公开。
4.根据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危险化学品等行政许可换证服务事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申报;应急预案备案;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复审;受理举报事项等服务指南,明确受理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5.编制对危险化学品行业、工贸行业、非煤矿山行业等生产经营单位执法检查的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机构职能及人员调整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规范事中公示
1.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要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并就执法活动向被检查对象告知说明,能够以执法文书告知的,应当出示执法文书。
2.明确审批、办事人员及窗口职责,采取佩带胸牌标志或摆放公示牌等方式向办事对象进行公示。
3.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修改制定《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明确申领证范围、申领程序及工作要求,加强执法证件的管理。
4.规范行政执法文书。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的要求,使用统一的制式行政执法文书,为进一步规范执法文书使用,将编制执法文书使用说明。在执法活动中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三)加强事后公开
1.依托局政务网,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执法决定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应当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2.修改完善已公开发布执法决定信息的撤销和更新制度。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3.依照相关规定,严格落实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每年1月31日前,向市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厅书面报告上年度执法计划完成情况,并在局政务网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听取一次本系统的执法情况汇报。
三、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一)完善文字记录
加快启动电子印章使用,取消印制的执法文书使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一律通过移动执法终端进行文书使用,实现现场打印行政执法文书,提高执法效率。
(二)规范音像记录
1.加快执法人员全部配备执法记录仪及配套设备,对现场执法活动、留置送达、公告送达和执法场所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对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等执法活动要设置专门办案场所,并配置录音、录像设备。对取证、听证活动全程录音录像。
2.音像记录采集后,以科室为单位,对音像记录进行编号,编号与执法文书编号的规则一致,注明案件编号、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人、证明对象等基本信息。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型、阶段和环节的特点,编制应急管理系统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有效开展音像记录。
3.制定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
(三)严格记录归档
1.建立执法案卷管理制度,规范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存储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
2.按照国家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相关规范标准,建立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3.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四)发挥记录作用
1.加强执法监督工作,将严格执法、行政复议等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并通过案卷评查、约谈、通报等形式,加强执法监督,建立《行政处罚定期报送制度》等相关规定,定期对执法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发挥对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积极作用。
2.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四、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一)明确审核机构
1.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为政策法规科。负责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2.局法制审核人数不应少于3人,政策法规科安排两名专职人员,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专业素质。
3.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法律事务工作中的作用,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二)明确审核范围
1.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按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审核程序在执法文书中体现;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许可事项都进行法制审核。
2.结合执法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编制本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三)明确审核内容
1.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重点内容: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2.各科室、执法支队要对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对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列明理由和依据并与法制审核机构协商沟通,经协商沟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分管法制机构的局领导处理。
(四)明确审核责任
1.法制审核是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必经程序,没有经过法制审核的,各科室、执法支队不得作出执法决定。进一步完善局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
2.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应当在各科室、执法支队完成对个案的调查审查工作,形成拟作出行政决定的意见后启动。各科室、执法支队应当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五、加大组织保障力度
(一)加强组织保障
建立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我局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由政策法规科承担,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推动、情况交流等工作。落实本意见的各责任科室负责同志要充分履行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抓好本科室组织实施工作,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结果有考核。
(二)健全制度保障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三项制度”体系。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建设,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积极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形成统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
(三)加强队伍保障
要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组织专题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落实“三项制度”执行能力,不断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能力的培养,探索采取信息化学习培训新模式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
(四)强化智能保障
做好与省厅信息化平台建设、信息共享等工作的对接,推进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工作,探索信息化实时监控手段。充分利用湖北省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研究配合开发覆盖广、信息化、智能化、实时化的监管系统。在行政执法信息共享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利用大数据分析手段,准确发现执法薄弱环节,及时预见违法行为动向,实现持续监管、精准监管和灵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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