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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MB1A08302/2025-13813
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天门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发文日期
2025年04月12日
名称
关于划定天门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し段Ш桶踩刂品段У耐ǜ?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年04月12日

关于划定天门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し段Ш桶踩刂品段У耐ǜ?/h2>

发布时间:2025-04-12 15:05 来源:天门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燃气设施安全?;すぷ?,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划定天门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し段Ш桶踩刂品段?,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气设施

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LNG气化站、CNG减压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设施安全?;し段Ш桶踩刂品段?/span>

(一)燃气设施安全?;し段?/span>

燃气设施安全?;し段行П;と计枋┥枇⒌淖钚”;ぞ嗬敕段?。

(二)燃气设施安全控制范围

燃气设施安全控制范围大于燃气设施安全?;し段?。在燃气设施安全?;し段诮沟囊恍┬形突疃?,在保证燃气设施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有条件地在安全控制范围内进行。

(三)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最小?;し段?/span>

1.中低压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最小?;し段庠抵鼙?.5米以内的区域;

2.次高压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最小?;し段庠抵鼙?.5米以内的区域;

3.高压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最小?;し段庠抵鼙?米以内的区域。

在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し段?,禁止从事以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本体及防腐层的植物;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し段诖邮路笊韫艿?、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时,应与燃气运行单位制定燃气设施?;し桨覆⒉扇“踩;ご胧?。

(四)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最小控制范围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最小控制范围为外缘周边0.5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最小控制范围为外缘周边1.5米至15米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最小控制范围为外缘周边5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

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控制范围内,从事?;し段诮箍沟淖饕祷疃蚪泄艿来┰阶饕凳?,应与燃气运行单位制定燃气设施?;し桨覆⒉扇“踩;ご胧?。在控制范围以外进行作业时,仍应保证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

(五)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最小?;し段Ш妥钚】刂品段?详见附件)

在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的?;し段?,不得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调压设施安全的活动: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的控制范围内从事?;し段诮箍沟淖饕祷疃?,应与燃气运行单位制定燃气调压设施?;し桨覆⒉扇“踩;ご胧?。在控制范围以外进行作业时,仍应保证燃气调压设施的安全。

(六)燃气场站安全?;し段?/span>

燃气储配站、门站、加气站、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燃气场站的安全?;し段?,根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20)、《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51102-2016)、《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间距确定。

三、燃气设施?;ぴ鹑?/span>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二)在燃气设施?;し段?,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在作业前15日内通知燃气经营者,并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し桨?,落实相应的安全?;ご胧?。因施工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紧急?;ご胧?,及时告知并协助燃气经营者进行抢修,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建设方或施工方在燃气管道安全?;し段诮惺┕ぷ饕档?,需提前24小时通知燃气经营者,明确管道埋深、走向及防护范围,并采取相应的安全?;ご胧?。燃气经营者应当协助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落实相应的安全?;ご胧?,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并及时提供地下燃气设施有关情况。

(四)对燃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设施?;すぷ鞯募喽郊觳?,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し桨?,落实燃气设施安全?;ご胧?,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法律责任

(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し段诖邮孪铝谢疃坏?,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2.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3.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4.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し桨?,采取相应的安全?;ご胧?,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し段诮ㄉ枵佳沟叵氯计芟叩慕ㄖ?、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

(三)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し桨?,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ご胧┑?,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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