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公告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公告
为维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的严肃性,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依法解除湖北中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万伽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天门市宏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与我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终止土地供应,并没收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
特此公告。
土地使用权人 | 面积 (m2) | 土地用途 | 位 ?置 | 合同编号 | 签订时间 | 竞买保证金(万元) | |
1 | 湖北中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6665.7 | 工业用地 | 岳口镇潭湖村 | 鄂TM-2016-064 | 2016年11月24日 | 100 |
2 | 湖北万伽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 9472.47 | 工业用地 | 卢市镇同兴村 | 鄂TM-2018-011 | 2018年4月1日 | 21 |
3 | 天门市宏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58845.99 | 商住用地 | 高新园原种场 | 鄂TM-2018-001 | 2018年1月10日 | 1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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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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