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子山镇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加强工作指导,增强信息沟通,落实工作任务,创新工作机制,全面推进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确定建立全镇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
第二条?联络员的确定:
各单位确定1名负责人为联络员。
第三条?联络员的工作职责:
?。ㄒ唬┳橹贫ū镜ノ唤谀芄ぷ鞴婊蚣苹?,督查本单位节能工作落实。
?。ǘ┓治?、整理本单位能源消费状况和特点,按季度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情况。
?。ㄈ┦占?、传递本单位节能工作信息,总结节能工作典型和经验。
?。ㄋ模┩瓿烧蛑噶钚怨ぷ魅挝?,参加有关学习研讨、业务培训等活动。
?。ㄎ澹┨岢鐾平蚬不菇谀芄ぷ鞯囊饧徒ㄒ?。
第四条?农业、水利、交通、教育、卫生等系统主管部门的联络员,应承??贡鞠低衬诠不菇谀芄ぷ鞯闹霸?。
第五条?联络员会议制度:
?。ㄒ唬┕不菇谀芰缭被嵋橹冈谘肮不菇谀芊煞ü?;传达上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交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情况;研究分析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重要问题;提出拟订公共机构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等事项。年度会议由全体联络员参加。
?。ǘ┝缭毙枰峤换嵋樘致垩芯康闹匾孪?。
?。ㄈ┝缭币蚬什荒懿渭踊嵋?,应提前请假,并委托相关人员参加。
第六条?各单位联络员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联络督导、综合协调作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促进本单位节能工作深入开展。
第七条?对在本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联络员,由镇负责考评,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五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