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水利和湖泊局涉企行政检查公示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行政检查主体 | 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 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 行政检查标准 | 专项检查计划 |
1 | 天门市水利和湖泊局 | 天门市水利和湖泊局 | 对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无 |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 无 |
2 | 天门市水利和湖泊局 | 天门市水利和湖泊局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第五条 | 无 |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 双随机一公开 |
3 | 天门市水利和湖泊局 | 天门市水利和湖泊局 |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条 ? | 无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 无 |
4 | 天门市水利和湖泊局 | 天门市水利和湖泊局 | 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行为的行政检查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发布,2014年修正,2017年修正,2019年修正)第二十九条 ? | 无 |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 无 |
5 | 天门市水利和湖泊局 | 天门市水利和湖泊局 | 对护堤护岸林采伐许可执行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五条 | 无 | 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须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 | 无 |
6 | 天门市水利和湖泊局 | 天门市水利和湖泊局 | 对河道采砂的监管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条 | 无 | 按照河道采砂许可确定的时间、地点、采砂控制量、开采范围、开采高程和作业方式等进行开采;?(二)设置采区边界标识,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三)及时清运砂石、平整弃料堆体或者采砂坑槽;(四)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设置砂场、堆积砂石或者弃料;(五)不得违反有关通航安全规定,不得向航道和通航水域抛弃废弃物,不得妨碍航道畅通、损害通航条件;(六)不得危及水工程、水文、桥梁、隧道、管线、环境?;さ壬枋┮约鞍镀掳踩?;(七)法律、法规有关河道采砂的其他规定。 采(运)砂船舶(机具)应当依法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必要的航行资料;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运砂船舶(车辆)装运河道砂石,应当持有负责现场监管的河道采砂主管部门核发的砂石合法来源凭证 | 无 |
7 | 天门市水利和湖泊局 | 天门市水利和湖泊局 | 对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 无 | 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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